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型式許可的型式試驗機構,應當在約請生效后將鑒定評審通知單和型式試驗通知單報審批機關。
  第十七條 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制造單位,應當按照適合鑒定評審和型式試驗要求的規(guī)格及數(shù)量試制產品。許可有型式試驗要求的,應當在型式試驗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;許可沒有型式試驗要求的,應當在鑒定評審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。
    第十八條  負責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,應當  在接受型式試驗約請后15天內派兩名技術人員進行現(xiàn)場取樣,并且及時安排型式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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