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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0年05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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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委托加工的鞭炮、焰火是否繳納消費稅?
問:某企業(yè)委托生產(chǎn)煙花的工廠加工一批鞭炮、焰火,收回后再銷售,是否還需要繳納消費稅?
答: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〉有關(guān)條款解釋的通知》(財法〔2012〕8號)規(guī)定,自2012年9月1日起,委托方將收回的應(yīng)稅消費品,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,為直接出售,不再繳納消費稅;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,不屬于直接出售,需按照規(guī)定申報繳納消費稅,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。
如企業(yè)收回委托加工的鞭炮、焰火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,不屬于直接出售,需按照規(guī)定申報繳納消費稅,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。
文章摘抄于:《財稅實務(wù)精選答疑手冊》 作者:中國稅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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